不约定或广泛约定竞业限制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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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说明:
(1)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其它协议中与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对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用人单位因人才流失而蒙受损失等情况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降低商业风险。
(2)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普遍适用的劳动合同模板中,广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用人单位与接触不到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容易引发争议。一旦协议生效执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被索赔支付高额的竞业限制补偿的风险。
防范措施:
(1)明确竞业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明确竞业限制期限: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那部分约定无效。
(2)合理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防止其重新就业后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而在不影响劳动者生存权的基础上对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而不能随意扩大,否则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3)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与标准。补偿通常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参照司法解释“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明确付款条件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充分利用保密条款,实现员工泄密风险的预防,既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又减少了公司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