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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之处?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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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最高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就将二者区别开来。

从形式上来看,民间借贷也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类型,但二者在主体、成立的方式、基本事实构成等方面仍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从字面上看,民间借贷是大量存在于人民群众之间的普通借贷关系,这就有别于我们在金融机构等办理贷款等业务时所签订的合同,民间借贷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

同时,民间借贷更强调交付性,如果没有实际交付金钱,则认为没有借贷事实的发生;而借款合同更重视合同的性质,签订后双方均需遵守合同约定,接受合同约束,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通常为了有别于金融机构放贷性质的合同,我们将民间为了生活经营方便而广泛存在的疏散关系称为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