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条件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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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提前停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公示期的四种情形,适用信用修复为第四类即公示期限为三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其他行政处罚公示期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