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服务
服务
  • 服务
  • 任务
小微魔方首页
> 创业社区 > 文章详情

网络直播平台7项业务的税务处理(三)用户打赏分成的税务处理

2023-12-12

5

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服务,催生了直播平台独特的粉丝经济。直播的直观、实时、互动性强等特点很容易让用户消费直播的内容,用户通过平台在线付费充值,购买各种虚拟道具或者礼物赠送给主播,充值道具产生的经济利益,由主播与平台方分成。用户打赏模式是各类直播平台中最常见的流量变现方式之一,实现了粉丝经济变现。

网络直播平台获得的用户打赏收入分成,并非平台提供播映、培训、咨询、表演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为主播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收入。此外,直播平台的电商变现业务中,网络直播平台销售非自营商品的,以商户名义经营、开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平台依托互联网为入驻商户提供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场所”,直播平台提供的是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承担管理和连带责任。直播间销售电影票,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也是一种信息技术服务。

增值税方面,直播平台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依照与商户约定的抽成比例确认收入,按“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商户,适用税率为6%。同时,网络直播平台接受软件硬件基础设施服务方所提供的相应技术支持,如提供足够的网络宽带、数据的存储管理及其他网络技术支持等服务。网络直播平台取得相应的电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提供劳务收入处理。为长期合作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直播平台接受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