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能否获得双赔?判决来了!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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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还能获得工伤的赔偿吗?具体赔偿范围、赔偿项目有何不同?一起来看裁判观点和实务操作!
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交通事故和工伤在某些情形下是竞合的,到底是无需重复赔偿,还是能够获得双重赔偿,很多人都搞不懂。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和大家探讨相关的问题。
李雷在某食品公司务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日,李雷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7天,骨折完全恢复需要三个月时间。经当地社保局认定,李雷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食品公司并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李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判定食品公司需支付李雷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食品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认为李雷已经和交通肇事者、保险公司达成《三方调解协议》,且保险公司已向李雷赔偿1.7万元,该笔赔偿已经弥补其损失,公司方无需再对李雷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雷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受伤事实已被社保局确定为工伤,李雷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雷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其因侵权获得的赔偿不能替代应享受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判决驳回食品公司的诉求。
双赔范围及项目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将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是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而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第三人损害赔偿是因第三人实施了侵权加害行为,依据是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又被认定为工伤的,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侵权人与用人单位各自承担所负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是否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责任。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侵权与工伤竞合项目存在不同限制的实际情况,其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双赔项目包括: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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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直接损失以及重复项目的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工资等,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以上具体的赔偿范围、项目上会有所不同,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支持重复项目双重赔偿,二是支持有限双赔,三是应当根据“损失填平”原则,采取总额补差模式。
比如浙江地区,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3、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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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支持既是用人单位又是交通事故侵权人的主体的双重赔偿,也就是说,劳动者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侵害人必须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才可获得双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