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违纪行为二次处分违法?公司需要遵守“一事不再罚”吗?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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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犯错,先安排反省几个月,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同一违纪行为作出多次处分是否可行?准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很重要!
一次违纪罚三次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简单说就是对当事人应当处以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如果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适用,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用人单位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借鉴适用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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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案说法:
甲公司明确规定,因私出境应当事前申请。甲公司发现员工李雷在没有报备的情况下到香港办事,遂以其行为违规,作出三级警告处罚,并罚款5000元,甲公司还让其签署了一份事实确认书,谁知李雷此前竟然存在19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境的行为。
甲公司认为,此前处罚过轻,找李雷谈话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雷以甲公司违法解除为由申请仲裁,得到仲裁委支持。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辩称两次处罚分别针对两批行为,李雷则认为三级警告已经是对此前所有违规出境行为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谈话录音,甲公司人员在谈话中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对三级警告处罚的重新升级处理,二次处罚实际针对李雷同一违规行为,显然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构成重复处罚。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李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事不再罚原则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也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在劳动法领域被援引适用,表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同一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对于公司来说,应在合理、限度、善意的范围内行使处罚权,该范围需重点考量劳动者违纪行为的次数,是否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是否损害了公司权益致使公司重大损失,不得超出限度或就同一违纪行为重复作出处罚。
举个例子
公交公司司机因个人过错致使行人受伤,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各项赔偿超过40万元,造成公司巨大损失,且对公司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公交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在司机承担个人过错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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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不当会激发人事矛盾,增加法律风险,影响社会评价。公司在处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要做到合理有据。合理即解除程序流程的合理,要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应当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在工会审核同意下,发出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内容要详尽说明辞退原因,告知并送达员工。有据即解除依据的合法,所作处罚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经过培训、签字确认、公示等程序作出,员工知晓该规定尤为重要。
总之,公司应当兼顾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违纪员工合理的处分,可以根据员工过错程度评判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内容,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注意避免对同一员工的同一违纪行为进行多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