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用工发生工伤如何认定?一文搞懂!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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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劳动场所不一致,就会出现异地用工的情况,那么问题来了:异地用工应在哪一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发生后在哪认定工伤?在哪鉴定?按哪里的标准支付待遇?小微魔方专业法务给你答案!
异地用工工伤认定地点
异地派遣、异地营业、异地建设的情况屡见不鲜,异地用工发生工伤,首要问题就是明确在哪认定工伤,实际提供劳动的场所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地并以该地作为工伤认定的管辖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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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张某与潍坊某建筑公司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8月27日,张某在建筑公司位于高密市某4S店内的建筑工地上干活,不慎被楼上掉落的木板砸伤,伤情严重。
后张某向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建筑公司认为张某的工伤认定应当由公司注册地即潍坊市峡山区的劳动行政部门作出,高密市人社局对该案无管辖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相关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高密市某4S店内建筑工地应系建筑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当地人社局对本案的工伤认定具有管辖权,张某在该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在高密市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有说法
工伤认定是赔付的前提,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准确理解并适用相关条例,才不会影响工伤保险权益的合法实现。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如尘肺、职业性放射病、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物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等;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
异地用工需注意
对于一般职工和农民工,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则上应当在派遣地参保,具体规定如下: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更多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除上述情形外,职工或其近亲属超过一年才申请认定的,存在相关部门不予接受工伤认定申请的风险。
总之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除制定完善的安全规范,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外,同时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通过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增强员工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保障用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