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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统计局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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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全市登记财产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实施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 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分别从政策和标准两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关心和支持,凡在《小微企业名录》内的申请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均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

二、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宣传

各县(区)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明白纸、宣传页等多种形式,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宣传工作,尤其是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要张贴、悬挂、摆放宣传材料,在窗口开展企业登记收费提醒服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

三、加强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承诺制事项,各县(区)要将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公开事项目录、修改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文本、明确监管细则和不履行告知义务及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在办事大厅和政务服务网公示。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信用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在提升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平、保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失信违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充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有效防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流失。

 

附件: 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书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统计局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告知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相关规定,减轻小微企业经济负担、减少开具证明等繁琐环节,如果申请人认为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标准,请做出承诺,将按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

企业承诺:我公司(企业)庄严承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并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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